各学院:
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后,为确保学生了解各项医保待遇及相关报销流程,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居民医保大学生参保缴费期,自9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为一个医疗年度。
参保大学生毕业当年,其居民医保住院及门诊规定病种待遇享受延长至其就业时,最长延长至毕业当年12月31日。
一、医疗保险待遇
大学生在规定的缴费期内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可享受对应医疗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一)住院待遇
大学生因病到济南市定点医疗机构(名单见附件)住院,均可持身份证和医保卡住院登记、结算,出院时,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个人只支付起付标准和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其余部分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参保大学生因病情需要,在同一定点医疗机构由急诊观察直接转入住院治疗后,急诊观察发生的医疗费用,并入住院费用统一结算。
(二)门诊规定病种待遇
门诊规定病种是指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定,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接受治疗,并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门诊医疗费用的疾病种类。分别为:恶性肿瘤及白血病的治疗、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病、苯丙酮尿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重症肌无力、肝豆状核变性和强直性脊柱炎。
(三)生育医疗待遇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大学生,因住院分娩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实行定额包干支付。
(四)意外伤害待遇
大学生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累计超过200元以上的部分,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含个人按一定比例负担部分)。
(五)普通门诊待遇
大学生在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个人只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其余部分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参保大学生,由具有普通门诊统筹定点资格的校医院承担本校全部大学生的普通门诊统筹医疗服务工作。
(六)大病保险待遇
参保大学生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含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居民大病保险按规定再给予补偿。起付标准为1.2万元,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50%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0%的补偿;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部分给予65%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给予30万元的补偿。
参保大学生使用已通过省人社部门遴选和谈判确定的部分肿瘤分子靶向药或治疗其他疾病的特效药品(限定生产厂家、通用名、商品名、剂型、规格、包装及临床适应症,以下简称特药),且在特药定点医药机构由责任医师开具处方取药发生的特药费用,起付标准为2万元,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给予40%的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基金每人最高给予20万元的支付限额。
二、住院期间有关注意事项
大学生在本市及外地住院后,需及时告知医院及经治医生本人为医保参保人,尽量使用“三大目录”(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内的收费项目,否则会加重个人自负比例。根据我市有关规定,在本市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各医院需向参保人提供每日费用清单,若使用乙类药品及部分自付的诊疗
项目时,需提前告知参保人;使用自费项目时,需征得参保人的同意。定点医疗机构若有违反有关规定,参保人可向市医保办举报投诉。
附件1:大学生济南市住院定点.xls
附件2:大学生异地住院报销所需材料清单.docx
附件3:大学生意外伤害报销所需材料清单.docx
总 务 处
2018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