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山东省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税收管理等文件和学校财务制度规定,现对发放国家“两金”项目奖励和结余经费绩效(以下简称“奖励和绩效”)有关事宜作如下补充规定:
1.发放“奖励和绩效”的人员必须是项目组成员,不得发放项目组成员以外的人员。奖励人员以申报书填写人员为准,绩效发放人员以申报书和结项证书填写人员为准。
2.发放项目负责人的“奖励和绩效”不低于“奖励和绩效”总金额的1/3,其他人员发放比例由项目负责人根据贡献大小确定。
科研处
2016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