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不再报销在职人员学历学位教育费用的通知》(鲁财行〔2015〕2号)精神,自2015年1月8日起,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脱产或非脱产参加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教育需支付的各种费用一律由本人承担,学校不再报销。
特此通知。
人事处
2015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