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单位: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2013〕89号)和济南市财政局《关于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济财综〔2016〕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就我校教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销范围
凡属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工,职工计划内生育子女及依法收养子女上幼儿园缴纳的保教费,按本通知规定予以报销。计划外生育子女,一切费用自理,单位不予报销。
二、报销标准
根据文件规定,2016年4月1日前执行原报销标准,2016年4月1日(含)后执行新的报销标准,因此,2017年度保教费分两部分合并计算:
(一)2016年4月1日前
父母为我校双职工,幼儿入托幼儿园的,费用由我校全部报销,但最高报销额不得超过260元/生·月;父母为我校单职工,幼儿入托幼儿园的,费用由我校报销一半,但最高报销额不得超过130元/生·月。
(二)2016年4月1日(含)后
父母为我校双职工,幼儿入托幼儿园的,费用由我校全部报销,但最高报销额不得超过330元/生·月;父母为我校单职工,幼儿入托幼儿园的,费用由我校报销一半,但最高报销额不得超过165元/生·月。
三、报销办法及流程
(一)报销办法
职工子女幼儿园保教费,由父母双方凭幼儿园开具的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或由税务机关出具的正式发票进行报销,学校不受理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及家庭幼儿园(所)等名义为其开具的票据。人事处负责审核职工基本信息,财务处负责审定报销金额。
(二)报销流程
1.职工本人将报销票据按照财务处规范的标准粘贴,职工所属单位负责人和职工本人需在粘贴单和每张发票上签字;
2.由职工本人携带能证明子女身份、年龄等情况的证件到人事处审核签字;
3.由职工本人携带上述凭证到财务处报销。
四、审核及报销时间
教职工子女幼儿园保教费按年报销,报销时间为每年十一月的第一周,本次审核报销时间为2017年11月1日至11月8日。
1.人事处审签地点
2017年11月1日至3日,燕山校区办公楼409室;
2017年11月6日至8日,舜耕校区办公楼311室。
2.财务处报销地点
燕山校区办公楼130室 ;舜耕校区办公楼207室。
人事处 财务处
2017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