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办理纳税申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15       单位: 财务处       浏览:

各位在职教职员工及其他人员:

根据我校主管税务机关电话通知要求,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须在年度终了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请我校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自行向我校主管税务机关济南市地税局历下分局姚家税务所申报。

一、申报材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及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申报表可在济南市地方税务局网站下载专区下载,也可根据就近原则,选择到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历下分局纳税服务中心或济南市历下分局姚家税务所领取。

二、申报流程:申报表填写完毕后需签字并按手印,与身份证复印件一并交到济南市历下分局姚家税务所,由税务人员统一录入申报系统。

三、申报地点:

1.济南市地方税局历下分局姚家税务所地址:解放东路95号(历下大厦东侧200米,姚家镇政府院内),电话88580711。

2.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历下分局纳税服务中心地址:济南市历下区转山西路2号,电话:81182168、81182187。

填写申报表有疑问的老师请咨询地税热线12366或我校地税专管员艾所长,电话88580711。

备注:“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以下11项所得合计达到12万元:“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

其中可以不计入年所得的收入包括: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如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需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财务处

2015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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