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省直医疗保险就医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06       单位: 人事处       浏览:

各教学院部(科研机构)、各职能部门、各教辅单位:

根据《关于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2〕52号)的精神,我单位已经于2014年12月参加了省直管单位医疗保险,自2015年1月1日起教职工可享受省直医疗保险就医待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时间

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省直医疗保险就医制度,我校的原就医和就医结算制度同时废止。

二、过渡期的就医规定

由于我校参保人员众多,医保卡的制作尚未完成,过渡期的就医规定如下:

1.无卡期间急需住院的职工入院前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到校医院开具无卡证明,方可住院结算。未开具无卡证明,所产生的住院费用自理。

2.因急诊就医者,需全额垫付,并准备材料(急诊病历、明细清单、化验检查报告单、发票)由校医院报省医保办申请零星报销。

3.自医保卡发放之日起,教职工按照省直医疗保险就医制度的相关规定就医。

省直医疗保险就医的具体规定见附件。

特此通知。

人事处

2015年1月6日

附件1:省直医疗保险就医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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