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我校校园内存在养犬溜犬的问题比较突出,严重破坏居住环境,影响学校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为营造优美和谐的校园环境,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济南市创建文明城市工作精神及师生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校园内不准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教职工只允许在教工宿舍区但不得在户外等公共场所养犬,学生不准养犬。
二、养犬者均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和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侵扰邻里及他人的正常生活。
三、携犬出户时必须携带养犬登记证,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束犬链(绳)牵领,主动避让他人和车辆。束犬链(绳)最长不得超过1.5米;随身携带清除犬粪的物品,及时清除犬粪。
四、不得携犬进入教学区、办公区、学生宿舍区、各类广场、体育场馆、公共健身场所、超市、餐厅等公共场所。学校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出现在校园公共场所的犬进行捕杀,其后果由饲养者自负。
五、严禁纵犬伤人。养犬人在犬伤害他人时,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至医疗卫生部门诊治,承担其全部医疗费用,并依法赔偿其他损失;对伤人犬应当及时送交畜牧部门检查。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交公安、畜牧部门依法进行捕杀。
六、各单位要做好本单位养犬的教职工管理教育工作。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无人看管的犬向公安机关举报。
八、凡校园周边居民和外来人员应加强对所养犬的管理,禁止其进入校园。如因管理不善造成犬进入校园而被扑杀的,其后果由饲养者自负。造成严重后果者,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强制措施或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九、本规定长期有效。对于违反规定现象,今后将不再通知,直接清理。
6月1日后,学校将配合公安机关对在校园内放养的犬,采取强制手段进行处置。对阻挠执法的,按有关法律处理。
山东财经大学综合治理委员会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